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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:: 經濟部民國109年5月11日經工字第10904601980號令修正「經濟部推動電動機車產業補助實施要點」部分規定,自即日生效。 (相關內容請參閱)
依第13點及第15點規定,逾期未符合第13點第1項第4款規定之產業標準,並重新取得認可者,自108年9月1日起,其原已取得之合格電動機車認可,當然失其效力,消費者購買不得申請購買補助。 消費者購買電動機車得申請本要點合格電動機車購買補助之車款,請參閱「補助車款.pdf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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