經濟部民國109年5月11日經工字第10904601980號令發布「經濟部推動電動機車產業補助實施要點」,自即日生效。 (相關內容請參閱) 依第13點及第15點規定,逾期未符合第13點第1項第4款規定之產業標準,並重新取得認可者,自108年9月1日起,其原已取得之合格電動機車認可,當然失其效力,消費者購買不得申請購買補助。